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8民初739号
原告: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法定代表人:阴某,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被告:河北迪龙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职务:执行董事。
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迪龙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1.93元(已减半),由原告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翟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