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迪龙节水工程有限公司

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某、河北迪龙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8民初739号

原告: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法定代表人:阴某,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被告:河北迪龙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职务:执行董事。

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迪龙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1.93元(已减半),由原告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翟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