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迪龙节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邢台市襄都区水务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2民初724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5年7月8日出生,现住邢台市信都区。

原告:***,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培懿,河北鼎研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祥,河北鼎研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襄都区水务局,现住邢台市襄都区珍珠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1305027524234608。

法定代表人:沈红方,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河北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彩娟。

被告: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0676943287G。

法定代表人:赵明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路东阳,男,汉族,1994年9月13日出生,该公司法务。

被告:河北迪龙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699号创智园B座413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1113608F。

法定代表人:薛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瑞民,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波,男,汉族,1976年8月出生,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原告***、***诉被告邢台市襄都区水务局、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迪龙节水工程有限公司、李晓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双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露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