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调 解 书
(2019)粤03行终1456-1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鑫赣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板大道1号城市酒店7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6907D。
法定代表人冯祖俊。
委托代理人余义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美英,广东方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C93125R。
法定代表人刘初汉,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亮亮,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姜迪,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临沂安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凯运物流园D区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ERYM3X7。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
委托代理人王占奎,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深圳鑫赣龙建筑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补贴行为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898号、1144-11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深圳市印发《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由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鼓励性政策实施老旧车淘汰项目,市住建局、市人居环境委负责泥头车更新项目。2018年8月,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居环境委联合印发《深圳市泥头车、搅拌车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实施传统泥头车淘汰退市补贴和更新。
2018年9月15日,上诉人由余义生与王占奎签订《购车协议》,转让给王占奎12辆重型自卸货车,约定车辆的补贴归上诉人。上诉人依约将其原有的粤B×××××、粤B×××××、粤B×××××、粤B×××××、粤B×××××、粤B×××××、粤B×××××、粤B×××××、粤B×××××、粤B×××××、粤B×××××、粤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12辆转移登记至原审第三人名下,号牌变更为非粤B号牌,上诉人的原车辆营运许可证亦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收回注销。
2018年10月15日,市人居环境委、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建设局、市公安交警局共同制定的《深圳市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2018-2020年)》实施,补贴对象为淘汰老旧车的新所有人。该办法附件6注3注明:“我市的营运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2018年10月31日,原审第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涉案12辆车的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申请,被上诉人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通过了原审第三人的申请,并于2018年11月20日向原审第三人拨付了每辆车补贴资金人民币3.8万元,共45.6万元。
2018年11月19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深圳市传统泥头车淘汰补贴办法》实施,补贴对象为淘汰泥头车的原所有人。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按《深圳市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2018-2020年)》申领了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的传统泥头车,不得参与传统泥头车淘汰补贴。”上诉人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领12辆淘汰的传统泥头车淘汰补贴,深圳市交通运输局2018年12月复函,答复涉案车辆具备传统泥头车淘汰补贴申领的基础资格条件,但已经由原审第三人领取了深圳市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故无法申请传统泥头车淘汰补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不应向原审第三人核发老旧车淘汰补贴的异议,被上诉人复函称向原审第三人核发老旧车淘汰补贴符合规定,如需申领泥头车补贴请与市交通运输委协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同意临沂安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动申请退回已经申领的12台车辆的老旧车补贴456000元,退款金额为人民币456000元,具体退款账号、时间、方式等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签署本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另行书面通知深圳鑫赣龙建筑有限公司和临沂安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安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补贴,临沂安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退款当日将退款凭证提交给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在收款单位确认收到全部退款后,备注标记该12辆车的老旧车淘汰补贴已作退款处理,协助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调取退回老旧车补贴的数据。
三、深圳鑫赣龙建筑有限公司补偿临沂安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办理申领、退回补贴等手续已经或可能发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以10万元为限,在临沂安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财政局全额退回补贴后当日支付。
四、本协议各方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深圳鑫赣龙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王强力
审判员 杨宝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