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25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深圳鑫赣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阪大道1号城市酒店7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6907D。
法定代表人:冯祖俊。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鑫赣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6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鑫赣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309执25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振中
执行员 袁 焘
执行员 曾志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