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工,III区6002-6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51967。
负责人:陈令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炜,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9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审被告:深圳鑫赣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民乐酒店7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6907D。
法定代表人:冯祖俊。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鑫赣龙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5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78元,减半收取358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丁 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璇(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