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等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3401民初1149号

原告:**,女,回族,现住西昌市。

原告:**1,男,回族,现住西昌市。

法定代理人:**,女,回族,现住西昌市,系**1母亲。

原告:**2,女,汉族,现住西昌市。

法定代理人:**,女,回族,现住西昌市,系**2母亲。

原告:付继才,男,汉族,现住西昌市。

原告:王永春,女,汉族,现住西昌市。

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华,四川担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西昌市。

被告:四川平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1、**2、付继才、王永春诉被告***、四川平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吉建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田野担任书记员,于2019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2、付继才、王永春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四川平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1、**2、付继才、王永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

72832.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平吉建司承建了“经久乡幼儿园”工程,并将该工程包给被告***。2017年8月8日,被告***与付先平签订《卫生间及屋面防水施工劳务合同》,将卫生间、消防水池等分包给付先平施工。同年8月11日,双方又签订《天棚、内外墙漆施工劳务合同》,将内外墙、天棚漆工程分包给付先平施工,付先平按约施工并验收合格。2018年8月8日,付先平因病去世。被告于2018年12月24日经结算防水工程结算款为

144046.60元,内外墙漆工程结算为144321.50元,合计288368.10元。但目前仅支付了215536.00元,还剩72832.10元至今仍未支付。原告作为付先平的合法继承人,多次向两被告催款,但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平吉建司答辩:2017年8月8日,被告***与付先平签订《卫生间及屋面防水施工劳务合同》,将卫生间、消防水池等分包给付先平施工。同年8月11日,双方又签订《天棚、内外墙漆施工劳务合同》,将内外墙、天棚漆工程分包给付先平施工。以上事实的陈述说明付先平与被告***是建立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付先平与被告平吉建司未建立劳务关系。从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建立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才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主体。2018年9月11日幼儿园与被告平吉建司预验收工程时发现一、二、三楼厕所及教室楼顶等多处防水未做完和多处漏水且外墙体局部脱落。2019年5月14日被告平吉建司的舒总亲自到经久幼儿园与业主提出的工程整改问题达成新的协议。约定维修价为5万元,后续整改增加1万元。2019年7月1日经结算,对付先平应承担的卫生间和防水工程中质量问题维修改造人工费及材料费为6万元。2019年7月4日整改工程承包人委托经久中学朱育明到被告公司领取现金6万元后交承包人。因此对属于付先平生前应承担的费用已实际产生的6万元扣除。本案***与付先平约定屋面防水保险期限5年,卫生间及其他房屋防水保修年限2年。本案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付先平自行负责。

被告***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反映了付先平承建工程的事实及工程结算情况;被告平吉建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8日,被告***与付先平签订《卫生间及屋面防水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将西昌市经久乡幼儿园卫生间、消防水池等分包给付先平施工,施工时间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25日,付款金额、方式、期限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扣除5%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同年8月11日,双方又签订《天棚、内外墙漆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将经久幼儿园内外墙、天棚漆工程分包给付先平施工,施工时间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27日,付款金额、方式、期限施工完成后支付8万元,其余验收后扣除5%质保金一次性付清。2018年12月24日被告***对防水工程收方结算为144046.60元,内外墙漆工程结算为144321.50元,合计288368.10元,已支付215536.00元,尚欠72832.10元至今未支付。付先平已收到的劳务费

215536.00元均由被告平吉建司支付。原告作为付先平的合法继承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72832.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查明,付先平于2018年8月8日因病去世。

另查明,被告平吉建司自认系“经久乡幼儿园工程”承建方,虽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经久乡幼儿园”已实际使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平吉建司将其承建的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被告***,被告***又将其工程的卫生间、屋面防水及天棚、内外墙漆分包给付先平,两被告及付先平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规定。因此《卫生间及屋面防水施工劳务合同》、《天棚、内外墙漆施工劳务合同》无效。根据原告提供的案涉《卫生间及屋面防水施工劳务合同》、《天棚、内外墙漆施工劳务合同》、《结算单》及银行支付凭证,可以证实付先平与两被告对劳动报酬已进行结算。防水工程收方结算为144046.60元,内外墙漆工程结算为144321.50元,合计288368.10元,已支付215536.00元,尚欠72832.10元至今未支付。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案涉工程未提供竣工验收证据,但已实际投入使用,故被告***应对其拖欠的劳动报酬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平吉建司作为违法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为宜,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原告**、**1、**2、付继才、王永春作为付先平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对付先平的债权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2、付继才、王永春劳务费72832.10元;

二、被告四川平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1、**2、付继才、王永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被告四川平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长  龙晓鸿

审判员  但 颖

审判员  毛 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野

附1:本案证据目录

原告举证:

第一组证据:5原告的《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与付先平的《结婚证》复印件、付继才与王永春的《结婚证》复印件、付先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复印件,被告***《四川省人口信息(户口)证明)》、被告四川吉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证明内容:付继才、王永春是付先平父母,付先平与**生育**1、**2,付先平于2018年8月8日因病死亡,五原告是其法定继承人,原、被告双方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第二组证据:《卫生间及屋面防水施工劳务合同》、《天棚、内外墙漆施工劳务合同》《付先平内外墙漆收方结算单》、《付先平防水收方结算单》、原告与梁云的微信记录

证明内容:2018年12月24日,两被告经结算防水工程结算款为144046.6元、内外墙工程借款为144321.5元,共计应当支付付先平工程款288368.1元。

第三组证据:付先平农业银行流水

证明内容:被告四川平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次付款,分别于2017年8月21日转4万、2017年9月15日转3万、2017年9月30日转3万、2017年11月3日转1万、2017年12月22日转4万、2017年12月27日转1.5万、2018年2月13日转50536元,共计215536元,还剩72832.1元未支付。

被告举证:

一、《卫生间及屋面防水施工劳务合同》、《天棚、内外墙漆施工劳务合同》

二、西昌市经久乡幼儿园问题整改清单、证明、九张照片

三、1、西昌市经久乡幼儿园校舍存在问题即整改预算、2、身份证复印件两张、3、授权委托书、4、维修清单、5、维修改造人工费及材料清单、6、承诺书

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