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柏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俸宜和堂装饰有限公司与苏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29265号之一
原告:北京俸宜和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普贤屯后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690821446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7号6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9005050577。
法定代表人:陆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俸宜和堂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俸宜和堂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俸宜和堂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俸宜和堂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8.34元,减半收取5269.17元,由原告北京俸宜和堂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