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龙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豫03财保16号之一
原告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盈泰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龙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龙门旅游集团迎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同月27日,本院作出(2018)豫03财保16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洛阳龙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2020年4月1日,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洛阳龙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洛阳龙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在建设银行洛阳华山路支行账户【账号:41×××39】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书记员  秦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