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盈泰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豫03财保16号
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洛阳盈泰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龙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龙门旅游集团迎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106511919201800448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盈泰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龙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龙门旅游集团迎宾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他相应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书记员  崔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