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305民初2667号
原告***与被告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泉兴公司)、**其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泉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泉兴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意向书,属预约合同,该意向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该意向书中,双方并未约定签订劳务合同的时限,且双方一直未能签订劳务合同。原告***提出退还保证金的要求,实质是解除该意向书的意思表示,被告泉兴公司未提出异议,并退还了部分保证金,故该意向书双方已实际解除。被告泉兴公司应当退还剩余的保证金。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系被告泉兴公司的财务人员,其对原告***的收款及转款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泉兴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泉兴公司赔偿其房屋租赁费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泉兴公司(甲方)签订《劳务承包意向书》,约定双方对洛阳“金龙苑”经济适用房项目劳务承包事宜达成以下意向:1、“金龙苑”经济适用房劳务由乙方负责承包施工,甲方确保乙方由合理利润;2、合同内容细节,由双方各派专业团队商谈对接,直至最终签订劳务施工合同;3、本意向书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纳50万元保证金,如因双方在劳务施工合同条款谈不拢,甲方应于3天内退还乙方保证金,并支付2倍同期银行利息。劳务施工合同签订后,保证金退还方式及退还时间在劳务施工合同书中约定。意向书签订当日,***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泉兴公司向***出具了相应的收据。此后,***与泉兴公司一直未签订正式的劳务承包合同。2020年5月7日,泉兴公司通过**的账户退还给***保证金10万元。另查明,被告**系被告泉兴公司的财务人员。
一、被告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4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0元,原告***承担871元,被告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 理
书记员 黄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