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2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天津路****楼**。
法定代表人:**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0)豫03民终2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元,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雅阁牌汽车,拍卖价为×××元,共计执行到位133116.2元,目前尚余84424.45元未执行到位。
2020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底前将余款一次性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05执2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