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涧民初字第233号
原告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洛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鸿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鸿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元(免交)由原告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