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1505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892990640,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西路冀春大厦301铺。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61770205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顺。
关于沧州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5563.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