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金坛恒利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恢17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恒利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71057602M,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下新河工业园区99号。
法定代表人:沈永建。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617702059,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顺。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常州金坛恒利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4335.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