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瑞名钢结构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127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瑞名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工业园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瑞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长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常州市金坛瑞名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民终2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3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二、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支付常州市金坛瑞名钢结抅有限公司工程款6046474.4元;三、江苏瑞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常州市金坛瑞名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8266元,已由瑞名公司预交,由瑞名公司负担54141元,由城南建设公司、瑞科公司负担54125元,城南建设公司、瑞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瑞名公司54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575元,由城南建设公司负担54125元,由锐瑞名公司负担36450元。城南建设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66元,由本院退还54141元;瑞名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66元,由本院因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瑞名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民终2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先彪
审 判 员 郭 影
审 判 员 史春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希禹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