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破43号
申请人:常州金坛恒利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下新河工业园区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南环二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常州金坛恒利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债权人常州金坛恒利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以债务人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建设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转破申请,申请对城南建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2年6月21日,本院执行局经审查决定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7月5日,本院以(2022)苏0413破申42号立案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城南建设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9日,注册资本518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和,监事为***。城南建设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防雷、消防工程、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弱电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机电安装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城南建设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已被本院执行局控制,财务账册未控制。
经本院执行局审查,截止2022年6月16日,我院受理城南建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有38件,申请执行标的为1700多万元,执行到位200万元左右,尚有1500多万元未执行到位。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城南建设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城南建设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
另**,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向城南建设公司送达了破产异议通知书,并告知其如有异议须在7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城南建设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称对常州金坛恒利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城南建设公司破产事宜有异议,***、城南建设公司会尽快偿还该货款。
本院认为:城南建设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城南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故城南建设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常州金坛恒利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