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4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恒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余境村。
法定代表人:陈律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卫(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欧威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乾明路106号(电子信息产业园4号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恒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玮公司)与被告湖南欧威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威爱特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苏0282民初34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欧威爱特公司的银行账户。恒玮公司于同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欧威爱特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玮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欧威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