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恒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成锦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21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余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7837370A。
法定代表人:陈律玮。
被执行人:宜兴市成锦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待道扶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9380926Q。
法定代表人:钱柯丞。
被执行人:许海民,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根据由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282民初126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江苏恒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玮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成锦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锦公司)、许海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了初步还款意向。基于此,申请执行人恒玮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12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闫文杞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俞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