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5317号
原告: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余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51069908。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臻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2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QP1P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恒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余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783737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以下简称鸿威厂)与被告北京和臻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恒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鸿威厂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鸿威厂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撤诉。
本案诉讼费31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1420元,***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