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北京和臻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5317号 原告: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余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51069908。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臻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2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QP1P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恒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余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783737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以下简称鸿威厂)与被告北京和臻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恒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鸿威厂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鸿威厂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撤诉。 本案诉讼费31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1420元,***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