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481民催39号
申请人: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永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5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持有的1份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23937213,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为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平湖市广陈天纯自来水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海宁联社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23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章楚熊
审判员**新
代理审判员马金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