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481民催38号

申请人: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永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5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持有的1份银行本票(号码为4020337524191956,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为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基建户;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18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章楚熊

审 判 员  **新

代理审判员  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