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终2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港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47,49号(4-17)。
法定代表人:郭军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兴民,宁波市海曙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应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晴波,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铭择,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港川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君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港川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港川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港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1元,减半收取2345.5元,由上诉人宁波港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赵文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许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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