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港川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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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执4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2月09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代理人:陈斌,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港川建设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3696163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47、49号(4-17)。
法定代表人:郭军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港川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3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83 576.67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有牌号为×××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港川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顾财祥
执 行 员 韩卫东
执 行 员 胡孟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书 记 员 阮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