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瑞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瑞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飞云街道升天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财保354号
申请人:温州瑞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75339615X,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天瑞小区佳鸿芝园15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安市飞云街道升天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777215799L,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升天基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何顺兴。
申请人温州瑞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安市飞云街道升天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温州瑞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瑞安市飞云街道升天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瑞安市农村合作银行飞云支行开立的2xxxxx2账户内的存款2913535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瑞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安市飞云街道升天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瑞安市农村合作银行飞云支行开立的2xxxx2账户内的存款2913535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温州瑞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