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瑞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瑞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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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3188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瑞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天瑞小区佳鸿芝园15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75339615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温州瑞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