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12417号
原告: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下湾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45846422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瑞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小区佳鸿芝园15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75339615X。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瑞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