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伟国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温州伟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3民初3266号
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小陡村(堤塘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49037753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伟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阜村永阜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692380744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伟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与原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7元,减半收取1963.5元,由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