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拓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拓建建设有限公司与文成县峃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8民初240号
原告:浙江拓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鑫隆缔景园2幢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3074946153。
法定代表人:郑明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细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成县峃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峃口镇峃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80025396406。
法定代表人:张淑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柱,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拓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成县峃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拓建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拓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4元,减半收取2857元,由原告浙江拓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彭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