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炜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炜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华昂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6执2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炜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国土局宿舍1号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95336139N。
法定代表人:谭文革,重庆市炜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华昂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5号1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6578635E。
法定代表人:祁剑,职务不详。
重庆市炜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06民初185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重庆华昂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银行、车辆、房屋登记部门,执行到位标的17454元,扣除本院执行费162元,执行案款17292元申请人已领取,另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前往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街X号X-X经营地,发现被执行人已撤场,未在该地址经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华昂能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祁剑采取限制高消费、临控等措施,已决定对重庆华昂能源有限公司法人祁剑采取拘留措施。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至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保证金28270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22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6执22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钱莉
审判员周剑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