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财保2号
申请人:重庆市炜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云阳县合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人重庆市炜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阳县合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重庆市炜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云阳县合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函作保全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炜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放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董昌魏
书 记 员 涂 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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