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炜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9791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逸,四川法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逸,四川法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罗豪),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重庆市炜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国土局宿舍1号楼601。
法定代表人:谭文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晋,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炜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8元,减半收取1874元,保全费1337元,合计3211元,由***、**负担。
审判员  舒旭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