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炜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炜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5民初4732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炜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国土局宿舍1号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95336139N。
法定代表人:谭文革。
第三人:云阳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云阳县云江大道农业银行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759258517M。
法定代表人:于其敏,局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炜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阳县社会保险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本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