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鼎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929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鼎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鼎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南鼎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13民初56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46542.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鼎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湖南鼎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湖南鼎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鉴于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南鼎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湖南鼎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通过传统调查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湖南鼎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过上述调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多个账户,但未实际冻结到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鼎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明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前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南鼎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寅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