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2民初359号
原告:黄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华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0823333P(1-1)。
法定代表人:李小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民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一期C3-1007-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360449。
法定代表人:王正鲁,执行董事。
原告黄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黄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 毅 斌
人民陪审员 谢 恒
人民陪审员 丁 顺 兆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