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2民初359号之一
原告:黄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0823333P(1-1)。
法定代表人:李小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民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800号创业产业园一期C3-1007-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360449。
法定代表人:王正鲁,执行董事。
原告黄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做出(2021)皖1022财保3号之一民事裁定,扣留被告安徽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汇入法院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行,开户名称:休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2210××××3888)的资金1100000元,扣留的期限为两年。原告黄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汇入法院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行,开户名称:休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2210××××3888)资金1100000元的扣留。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严 毅 斌
人民陪审员 谢 恒
人民陪审员 丁 顺 兆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