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2财保3号
申请人:黄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0823333P(1-1)。
法定代表人:李小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民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祺旭,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800号创业产业园一期C3-1007-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360449。
法定代表人:王正鲁,执行董事。
申请人黄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0元。申请人黄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家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佘 姗
附财产执行线索:
开户名:安徽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科学大道支行
账号:3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