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2民初497号
原告:安徽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望江西路800号创业园一期c3-1007-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360449。
法定代表人:王正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平,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0823333P。
法定代表人:李小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民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钱良夫,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2021年12月17日原告安徽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39元,减半收取6719.5元,由原告安徽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毅 斌
人民陪审员 谢   恒
人民陪审员 黄 爱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