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4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5号1区416-1平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庭审后被撤销代理),北京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十六京卫大药房,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79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公司)、上诉人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十六京卫大药房(以下简称第二十六京卫大药房)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佳公司、上诉人第二十六京卫大药房于2014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佳公司、上诉人第二十六京卫大药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佳公司、上诉人第二十六京卫大药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一十二元,由北京**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三百九十四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十六京卫大药房负担十八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四十七元,由北京**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四百一十二元(已交纳),由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十六京卫大药房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辛荣
代理审判员詹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