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23936号
原告:刘阳,女,1985年8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军(刘阳之夫)。
被告: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文树梁,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英,女,该所人力资源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冯文涛,男,该所人力资源处副处长。
原告刘阳与被告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以下简称无线电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军、被告无线电研究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英、冯文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无线电研究所向我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线电研究所与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无线电研究所支付我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14日期间病假工资15 000元;3、无线电研究所支付我2011年3月8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平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0 000元;4、无线电研究所支付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交通补助、话补、书费、劳保费共计20 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无线电研究所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11年3月8日入职无线电研究所,在职期间长期加班,因劳累导致腿不能动处于半瘫状态,住院治疗期间我请休病假,该单位于2016年3月15日以旷工等为由违法将我辞退,且未足额支付我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各项补助及福利等。现我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无线电研究所辩称,刘阳于2011年3月8日入职我单位,在车间从事无线电装接工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10月22日刘阳故意采取手工焊接方式焊接表贴器件,严重违反了生产操作的规章制度,造成印制板报废,且倘若未及时发现将造成极大的产品隐患,性质极其恶劣。10月26日我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拟与刘阳解除劳动合同,但刘阳23日即请病假一天,此后始终无法联系,经我方多次尝试联系上之后,刘阳自称在住院治疗,为了有利于其康复和保障其医保不中断,我单位一直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刘阳始终未能尽请假的责任,反而不顾单位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2016年3月14日我单位作出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刘阳在职期间不存在加班情况,我单位无需向其支付加班费。我单位是事业单位,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刘阳主张的全年福利2万元并不存在,我单位无需向其支付各项福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刘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无线电研究所由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举办,系事业单位,系统对内名称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第二研宄院二十三所。刘阳于2011年3月8日入职无线电研究所,担任无线电装接工一职。无线电研究所(甲方)与刘阳(乙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3月31日至2019年5月31日,其中第十九条第(三)项载明"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三条载明"甲方要求二十三所职工遵守的《全国职工守则》、《二院职工考勤的若干规定》、二十三所有关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的各类规定、二十三所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质量体系文件......或双方约定的其它协议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无线电研究所于2016年3月14日向刘阳作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于2016年3 月15日当面向刘阳宣读并送达了该通知,通知内容为"刘阳同志你好,因下述原因,现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1、主观故意违反工艺纪律,导致两块产品报废,依据《劳动合同书》的第十九条内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2、2014年、2015年年终考核不合格,依据《劳动合同书》第二十条的内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3、未按规定履行病假请假手续,违反《二十三所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无线电研究所就解聘刘阳的依据提举了以下三组证据:
第一组:1、不合格产品审理表。其中2015年10月22日共计两张,图号分别为XXXXX、XXXXX,操作者处均填写为刘阳,不合格情况处均包括"表贴器件未按工艺要求回流焊",审理意见处均勾选报废,下方审理人员处显示他人签字。2、23所印制板组装生产过程记录卡。产品图号分别为XXXXX、XXXXX,焊接及清洗的操作者及自检一栏均载有刘阳签字,合格数一列均填写为报废,后方均载有刘阳签字,日期记载均填写为2015年10月22日。3、教育培训执行情况记录表及签到表。载明2012年12月11日培训内容为"针对三车间全体人员宣讲《印制电路板组装件再流焊通用工艺》,......,重点强调特殊元件焊接要求,以及表贴元件严禁手工焊接,必要时需要按关键工序执行等要求。"签到表中载有刘阳的签字。4、成本统计、发票、明细、图纸。其中成本统计处载明图号为XXXXX、XXXXX的自检电路板,物资成本+机加成本+生产成本共计8357.02元,另显示元器件之一电路XXXXX在两块板中的数量分别为22、13,单价为47.53元。就此,刘阳认可23所印制板组装生产过程记录卡中其签字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后方日期;认可教育培训执行情况记录表及签到表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余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其不存在违章操作,亦不清楚印制板的价格。
第二组:年度考核登记表。显示刘阳2014年度"曾多次发生低层次质量问题,工作态度较为消极",被评定为不称职;2015年度"曾多次出现低层次质量问题,并且曾因为严重故意违反工艺纪律导致产品报废,未能遵守劳动纪律,多日无法联系不知所踪。"两张登记表显示有领导签字及公章,未显示有刘阳的签字。刘阳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第三组:二十三所劳动纪律管理办法(2003年9月15日)。其中第十三条载明 "......职工病假,必须经过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医师的诊断并发给病伤假证明书,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方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待遇"。刘阳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从未见过。
无线电研究所主张其单位属于军工行业,产品质量关乎战争成败及战士生命,行业内始终高度重视,刘阳所在的车间为军品车间,2015年10月22日刘阳故意违章操作,具体情形是其使用手工方式焊接必须用设备焊接的表贴器件,手工焊接与机器焊接方式的产品在表面看不出区别,但手工焊接方式容易造成虚焊,在后期使用中容易接触不良或短路,导致设备故障,该表贴器件所在的产品用于部队的防空设备中,作为军品工艺要求非常严格,而刘阳在明知不能手工焊接的情况下故意违章操作,造成两块印制板报废,其车间领导通知刘阳暂停工作,刘阳表示接受,但当天晚上即给车间领导发短信请病假一天,此后未出勤未请假且不接电话;2015年11月11日其单位发信息询问刘阳上述情况,刘阳当天给其部门领导发送短信请病假,但未明确多长时间,直至2015年11月18日其单位才收到刘阳的病假条,但期间不全故要求刘阳补齐,刘阳则短信回复在医院,无法提供,直至2016年3月14日刘阳均未出勤。
刘阳则主张2015年10月22日其不存在违规操作,其从事的表贴器件90%是民品,10%是军品,其中民品的表贴器件可以手工焊接亦可以机器设备焊接,军品需要看各个型号的设计要求来操作,有的允许手工焊接,有的只能机器焊接;车间领导并未向其提及暂停工作、下岗培训,其2015年10月23日早晨去上班时,右腿无法动弹即去731医院,后期住院,出院后一直在做保守治疗;2016年2月14日(正月初七)其去无线电研究所上了半天班,但无法坐下来工作,故请病假回家了,一直请到2016年3月14日其再次回去上班,车间主任告知其别来上班了,让其去找人事处,3月15日告知其被辞退。
依据刘阳提举的、无线电研究所认可真实性的医院证明记载,2015年10月23日刘阳经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以下简称七三一医院)诊断为"腰腿痛待查",休息至10月29日;2015年10月29日至2015年11月27日刘阳在七三一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出院诊断为"1、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2、腰椎重度骨关节炎;3、梨状肌综合征"等,出院医嘱继续卧床休息,全休二周;2015年12月11日刘阳经七三一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行动不便",休假七天;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3月7日期间刘阳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街道大灰厂社区卫生服务站连续就诊12次,每次医嘱七天或十天;另,2015年12月7日刘阳被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周围神经病,肢体疼痛,全休2周,2016年1月21日被该院诊断为腰腿痛、肌筋膜炎等,全休1周。双方均确认刘阳未向无线电研究所提交北京积水潭医院的诊断证明,刘阳解释称因已向该所提交同时间段的大灰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诊断证明。另查,依据双方各自提举的、显示内容一致的刘阳工资表显示,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刘阳的实发工资数额分别为1690.85元、0元、710元、0元,另显示刘阳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加班保健一项数额为1.2元至22.6元不等,无线电研究所主张该项性质为从事无线装接工作员工的健康费(0.6元/天)及在304试验场工作的补助(5元/天),二者不可兼得。
依据无线电研究所提举的、刘阳认可真实性的手机往来短信记录显示,刘阳与无线电研究所人事处副处长冯文涛之间的对话内容如下:"11月11日:冯:刘阳您好,我们发现您长期没有上班,也未向部门领导请假,我们也未收到病假相关材料和证明,电话也不接。按照所内规定和合同约定,您已经严重触犯了劳动纪律,如本周仍无法联系并不能出具相关证明,我们将以旷工作出处理。刘:冯处长,我是刘阳,医生说不出院不给开诊断证明。冯:你是住院治疗,不是住院检查,应该有诊断证明。即便住院,也不应该不和单位说明情况,不请假,更不能不接电话!请速将诊断证明、住院证明送来,没有请假手续没有相关证明,只能按照旷工处理了。11月12日:刘:我在医院呢,您来医院拿吧。冯:请委托你家人或朋友,或快递将病假条、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寄来,但是不管任何原因不请假不回电话是严重的错误。11月13日:刘:我都这样了,领导不应该过来慰问一下吗?冯:人情归人情,制度归制度。你不请假也不接电话,你也不提供证明材料和假条,部门怎么会知道你住院。怎么会反过来责怪没人去看你?刘:人情归人情,制度归制度,医院的制度我无法改,医生说了出院后才给诊断证明,这我做不了主,要不然您跟医院协商。我完全没有责怪单位不来看,我只想问单位不来看看我吗?11月18日:冯:10月29日至11月4日的病假条收到,请:1补齐这期间的诊断证明或医疗手册复印件。2马上提供10月26-28日和11月4日之后的病假材料,并请告知你住院的医院病房和床位,以便部门在适当的时候探望。刘:领导,您啥时来看我啊,我都想你们了。我在731医院骨科病房1病房,来时您打个电话给我,我怕您来时我在治疗让你们等,让你们大老远来等不合适。冯:请下周一前补齐资料,过时只能按照旷工处理了。11月19日:刘:您应该知道住院了只有出院才给诊断证明,我现在住院治疗没法给您诊断证明。1月18日:刘:连续长期病假诊所假条无效,请尽快到三级医院开具本次假条及诊断证明。"
依据刘阳提举的、无线电研究所认可真实性的录音显示2016年3月14日、15日刘阳与该所人事处副处长冯文涛、三车间主任于某某之间的对话如下:"......冯:那你都不知道,领导就让你下岗培训,你就同意。刘:我没同意,他让我回家考虑。冯:那什么原因让你下岗培训呢?刘:我哪知道呀,每个人都,领导觉得我不适合干呀,或是怎么着。冯:你出质量事故怎么回事?刘:质量事故,我那每个人都有单子呀,每个月都有啊。冯:有没有质量事故?刘:它不是质量事故,它只是那个,违反操作。冯:违反操作?刘: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光我有。冯:每个人都有?刘:每个人都有,而且每个月都有。冯:你最严重。刘:我不是最严重的,我不是批次性的,我不像某些人那个型号整个都烧了吧,那个继电器,还有把车烧了的。......冯:咱这么说,那么多人在这,完后像你说的,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质量的问题,这个事情我不太清楚,我就不直述了,但是如果。刘:不是,您的意思是说。冯:已经到了一个严重的程度,那部门肯定要找你麻烦。刘:那您是说,我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了是吗?冯:这个我还没有去查,但是我问过他你为什么周五不来,他们把这事情跟我说了,说你之前有一个严重的质量事故。刘:有多严重呀,我是把车烧了,还是整个批次的那个配电箱?冯:这按部门的规章制度来,部门他肯定。刘:单位认为我有重大,对,有重大事故是吗?冯:包括你上岗的时候的,这岗位是这岗位应该达到什么条件,这个操作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就属于重大质量事故,这个部门他有权利决定的,因为我现在也没有问这件事情,因为你后面你马上你就住院了,我们都没有跟你说这个质量事故的事,对吧,那是为什么,就是考虑到你现在身体那样,不想再给你增加这种情况。刘:不是,现在。冯:但是后来你这个,来开证明的时候,我们都觉得你身体情况好像挺正常的,但是我不是医务者,所以我没有权利说你,也没有任何人说你身体没问题,对吧?刘:那您说那个。冯:然后我跟你说,为什么跟你说你当时不请假是错误的,因为你部门的同事知道了,说明你有时间告诉你就是其他人。刘:我没有,我跟领导请完假后,他们才知道的。冯:你看你这前后说法矛盾。刘:我没有。......刘:我没有像那我们车间别的人那种,就是说重大损失,此类的您说的重大损失,没有。冯:你有没有重大损失?刘:没有。冯:你没有重大损失?你废了一块板子还叫没有重大损失?刘:没有,因为那个交检都过了。于:没有,那个是不合格品在我那呢。刘:那你把单子给我。于:我不给你,我就有这。冯:两件事情,一个操作违反生产工艺纪律,一个违反劳动纪律。刘:我没有违反劳动纪律,我是因为住院生病,去治疗,我怎么违反了?冯:如果你有别主张的话,我希望你去走法律途径。......于:我跟你说,咱们在院里已经也算是可以了,好好说,不管说是工作质量问题还是考评问题,我觉得最基本的觉得关系、底线、人品不能差劲,太下等了,今天这种情况,我没想到你会做到这一步,楼上在开会,所长所有领导都在上面开会,这件事情你是把自己推到绝路上去了,所长也在,你嗷嗷大叫一声。刘:我没有大叫。......冯:我跟你解释呀,然后这是一条,这是劳动纪律方面的问题,第二,这个违反操作流程重大质量事故。刘:哦,现在又变成重大质量事故了是吗?冯:两条加一块。刘:我不承认我那是重大质量事故,不是,因为我们车间有好多这种事故。于:不是。冯:你别说别人,你想想你的事,你也没有权力评判别人,是吧,给你的岗位职责,你岗位职责上写的是无线电装工种,不是质量检验,如果你是按劳动纪律平移的话。刘:那您说我现在怎么办?冯:重大质量事故。刘:您是说按您的说法我现在怎么办?冯:辞退呀,我跟你说的很明白呀。刘:我不承认这个,你为什么要辞退我呀?冯:你看咱们这个合同上第19条第3款,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这条。......冯:23所的文件,一个以上的报废就算重大质量事故,何况你报废了几块。刘:不是他那个一个批次的那些继电器全坏了的那个,他就没有事是吗?......冯:我只说你的事,你没有权利说别人。刘:我为什么,我肯定要有一个比较,您因为那个他那么大的事都没有事,为什么我这就是?于:你这事也挺大的,这样,你别管其他人,其他人我们找其他人去处里去,不会通知你。......冯:刘阳我跟你说啊,两条,每一条,劳动纪律和质量事情。每一条都够辞退的,所以即便说劳动纪律我认为你没问题,质量那个你也够辞退的,所以你不要说这个,这个掰饬这个,然后那个掰饬那个。刘:我没有掰饬,我只是说事实。冯:事实是你有质量事故,有吗?刘:事实是,这张我有,不是您先别这个,不是您现在说是因为我就是这个瞧病。于:违反工艺纪律。刘:您先别说这个,您先别说这个。于:严重违反工艺纪律。刘:我先说瞧病这事,您是有两条不是吗?于:你先别跟我说这个。......"
诉讼过程中,本院询问刘阳其在录音中陈述的违反操作及下岗培训情形,刘阳表示其不存在违反操作行为,其不知道印制板有没有报废,部门领导亦未与其提及下岗培训,时间太长了,其记不清了。
刘阳主张无线电研究所未向其支付2015年度的交通补助、话补、书费、劳保费,其中交通补助的标准为每年9600元,以交通一卡通或现金形式发放; 话补即为通讯补贴,标准为每年2400元,以充值卡的方式发放;书费其听同事说标准为1200元,凭票报销形式发放,其未提供票据;劳保费其听同事说发了3000元,但其不知道是什么钱。刘阳另主张其周一至周五每天存在延时加班4小时,每周六加班一天,每个法定假期均在加班,但法定节假日当天不加班,剩余假期基本均加班。刘阳就其上述主张提举了微信群对话记录截屏及朋友圈截屏。显示微信名称为"张某"的人员在聊天群中发送加班通知。刘阳主张其已被从该微信群中踢出。无线电研究所对刘阳提举的证据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表示未安排刘阳加班;针对刘阳所述的福利待遇,无线电研究所表示其单位为事业单位,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其单位并未以各种福利卡或现金等形式发放过刘阳所述的福利待遇,针对刘阳所述的书费,无线电研究所主张其单位安排员工购买与业务相关的书籍,凭发票及明细报销,但其单位2015年并未安排刘阳购买书籍,刘阳亦未提供发票。
2016年3月15日刘阳以要求无线电研究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病假工资、超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费、交通补助、话补、书费、劳保费、高温津贴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劳人仲字(2016)第671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无线电研究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期间病假工资二千一百九十八元四角四分;2、驳回刘阳的其他仲裁请求。刘阳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均确认无线电研究所已向刘阳支付仲裁裁决款项完毕。
对双方持有争议的该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无线电研究所提举的《23所印制板组装生产过程记录卡》中显示有刘阳的签字,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不合格产品审理表》中显示的图号与《23所印制板组装生产过程记录卡》中一致,且刘阳自行提举的录音中亦显示其承认自身存在违规操作且造成后果的情况,上述情况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不合格产品审理表》的真实性予以采纳;无线电研究所就印制板的价格提举了成本统计、发票、明细,刘阳虽不认可证据真实性,亦表示其不清楚印制板的价格,但未能提举反证以推翻无线电研究所的举证,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无线电研究所提举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并未载有刘阳的签字,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二十三所有关劳动纪律的各项规定为合同附件,故本院对无线电研究所提举的《二十三所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予以采纳;刘阳提举了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及朋友圈截屏,但未举证证明所涉人员身份及其收到通知消息后确提供了加班劳动,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一节。2015年3月15日无线电研究所向刘阳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将其辞退,针对解除理由能否成立,本院认定如下:结合如上证据认定中所述,无线电研究所提举的第一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与刘阳提举的录音中其自认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的情况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刘阳2015年10月22日存在违规操作导致产品报废的情形。刘阳虽主张其不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形,但未能就录音中承认其存在违规操作而被要求暂停工作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并采纳无线电研究所的上述主张。无线电研究所提举的一组证据,可以证明刘阳的行为给无线电研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鉴此,无线电研究所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第(三)项的约定将刘阳辞退并无不当,刘阳要求撤销无线电研究所向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线电研究所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并无依据,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病假工资一节。无线电研究所已依据仲裁裁决结果向刘阳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17日期间的病假工资2198.44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针对此后争议期间的病假工资,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街道大灰厂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医疗机构为刘阳出具了病休证明,则无线电研究所应当向刘阳支付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3月14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其中该期间无线电研究所已向刘阳支付的710元工资应剔除在外,经核算,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应为3180.76元。
关于加班费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上所述,刘阳未能就其存在加班情形及无线电研究所拖欠其两年前即2014年3月15日之前加班费的主张提举有效证据,故本院对其要求无线电研究所支付2011年3月8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平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福利待遇一节。刘阳主张无线电研究所应以交通卡、现金、充值卡、报销书费等形式向其支付2015年度交通补助、话补、书费、劳保费,但未举证证明无线电研究所曾承诺向其支付上述待遇,故对其要求无线电研究所向其支付上述福利待遇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向刘阳支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期间病假工资2198.44元(已履行完毕);
二、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阳支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3180.76元;
三、驳回刘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刘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琰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