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

某某与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民终3448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85日出生,汉族,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员工(自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32楼。

法定代表人:文树梁,所长。

委托代理人:冯文涛,男,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人力资源处副处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以下简称无线电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3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4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无线电研究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无线电研究所继续与**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1138日至20151022日期间平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0 000元以及201511日至20151231日期间交通补助、话补、书费、劳保费共计20 000元。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对无线电研究所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无线电研究所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不合法,**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2、一审法院对无线电研究所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情况,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同意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

无线电研究所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可以接受一审判决结果,但是在20151218日至201631488天期间,**从大灰厂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具了12张内容几乎完全相同的病假条,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合规医院复查,应当认定为旷工。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无线电研究所向**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线电研究所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无线电研究所支付**2015111日至2016314日期间病假工资15 000元;3、无线电研究所支付**201138日至20151022日期间平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0 000元;4、无线电研究所支付**201511日至20151231日期间交通补助、话补、书费、劳保费共计20 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无线电研究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无线电研究所由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举办,系事业单位,系统对内名称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第二研宄院二十三所。**于201138日入职无线电研究所,担任无线电装接工一职。无线电研究所(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331日至2019531日,其中第十九条第(三)项载明“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三条载明“甲方要求二十三所职工遵守的《全国职工守则》、《二院职工考勤的若干规定》、二十三所有关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的各类规定、二十三所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质量体系文件……或双方约定的其它协议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无线电研究所于2016314日向**作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于20163 15日当面向**宣读并送达了该通知,通知内容为“**同志你好,因下述原因,现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1、主观故意违反工艺纪律,导致两块产品报废,依据《劳动合同书》的第十九条内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22014年、2015年年终考核不合格,依据《劳动合同书》第二十条的内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3、未按规定履行病假请假手续,违反《二十三所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无线电研究所就解聘**的依据提举了以下三组证据:

第一组:1、不合格产品审理表。其中20151022日共计两张,图号分别为FP2.909.068FP2.909.069,操作者处均填写为**,不合格情况处均包括“表贴器件未按工艺要求回流焊”,审理意见处均勾选报废,下方审理人员处显示他人签字。223所印制板组装生产过程记录卡。产品图号分别为FP2.909.068FP2.909.069,焊接及清洗的操作者及自检一栏均载有**签字,合格数一列均填写为报废,后方均载有**签字,日期记载均填写为20151022日。3、教育培训执行情况记录表及签到表。载明20121211日培训内容为“针对三车间全体人员宣讲TY.2088.20《印制电路板组装件再流焊通用工艺》,……,重点强调特殊元件焊接要求,以及表贴元件严禁手工焊接,必要时需要按关键工序执行等要求。”签到表中载有**的签字。4、成本统计、发票、明细、图纸。其中成本统计处载明图号为FP2.909.068FP2.909.069的自检电路板,物资成本+机加成本+生产成本共计8357.02,另显示元器件之一电路SN54LS245J在两块板中的数量分别为2213,单价为47.53元。就此,**认可23所印制板组装生产过程记录卡中其签字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后方日期;认可教育培训执行情况记录表及签到表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余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其不存在违章操作,亦不清楚印制板的价格。

第二组:年度考核登记表。显示**2014年度“曾多次发生低层次质量问题,工作态度较为消极”,被评定为不称职;2015年度“曾多次出现低层次质量问题,并且曾因为严重故意违反工艺纪律导致产品报废,未能遵守劳动纪律,多日无法联系不知所踪。”两张登记表显示有领导签字及公章,未显示有**的签字。**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第三组:二十三所劳动纪律管理办法(2003915日)。其中第十三条载明 “……职工病假,必须经过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医师的诊断并发给病伤假证明书,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方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待遇”。**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从未见过。

无线电研究所主张其单位属于军工行业,产品质量关乎战争成败及战士生命,行业内始终高度重视,**所在的车间为军品车间,20151022日**故意违章操作,具体情形是其使用手工方式焊接必须用设备焊接的表贴器件,手工焊接与机器焊接方式的产品在表面看不出区别,但手工焊接方式容易造成虚焊,在后期使用中容易接触不良或短路,导致设备故障,该表贴器件所在的产品用于部队的防空设备中,作为军品工艺要求非常严格,而**在明知不能手工焊接的情况下故意违章操作,造成两块印制板报废,其车间领导通知**暂停工作,**表示接受,但当天晚上即给车间领导发短信请病假一天,此后未出勤未请假且不接电话;20151111日其单位发信息询问**上述情况,**当天给其部门领导发送短信请病假,但未明确多长时间,直至20151118日其单位才收到**的病假条,但期间不全故要求**补齐,**则短信回复在医院,无法提供,直至2016314日**均未出勤。

**则主张20151022日其不存在违规操作,其从事的表贴器件90%是民品,10%是军品,其中民品的表贴器件可以手工焊接亦可以机器设备焊接,军品需要看各个型号的设计要求来操作,有的允许手工焊接,有的只能机器焊接;车间领导并未向其提及暂停工作、下岗培训,其20151023日早晨去上班时,右腿无法动弹即去731医院,后期住院,出院后一直在做保守治疗;2016214日(正月初七)其去无线电研究所上了半天班,但无法坐下来工作,故请病假回家了,一直请到2016314日其再次回去上班,车间主任告知其别来上班了,让其去找人事处,315日告知其被辞退。

依据**提举的、无线电研究所认可真实性的医院证明记载,20151023日**经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以下简称七三一医院)诊断为“腰腿痛待查”,休息至1029日;20151029日至20151127日**在七三一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出院诊断为“1、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2、腰椎重度骨关节炎;3、梨状肌综合征”等,出院医嘱继续卧床休息,全休二周;20151211日**经七三一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行动不便”,休假七天;20151218日至201637日期间**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街道大灰厂社区卫生服务站连续就诊12次,每次医嘱七天或十天;另,2015127日**被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周围神经病,肢体疼痛,全休2周,2016121日被该院诊断为腰腿痛、肌筋膜炎等,全休1周。双方均确认**未向无线电研究所提交北京积水潭医院的诊断证明,**解释称因已向该所提交同时间段的大灰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诊断证明。另查,依据双方各自提举的、显示内容一致的**工资表显示,201511月至20162月期间**的实发工资数额分别为1690.85元、0元、710元、0元,另显示**20154月至201512月期间加班保健一项数额为1.2元至22.6元不等,无线电研究所主张该项性质为从事无线装接工作员工的健康费(0.6/天)及在304试验场工作的补助(5/天),二者不可兼得。

依据无线电研究所提举的、**认可真实性的手机往来短信记录显示,**与无线电研究所人事处副处长冯文涛之间的对话内容如下:“1111日:冯:**您好,我们发现您长期没有上班,也未向部门领导请假,我们也未收到病假相关材料和证明,电话也不接。按照所内规定和合同约定,您已经严重触犯了劳动纪律,如本周仍无法联系并不能出具相关证明,我们将以旷工作出处理。刘:冯处长,我是**,医生说不出院不给开诊断证明。冯:你是住院治疗,不是住院检查,应该有诊断证明。即便住院,也不应该不和单位说明情况,不请假,更不能不接电话!请速将诊断证明、住院证明送来,没有请假手续没有相关证明,只能按照旷工处理了。1112日:刘:我在医院呢,您来医院拿吧。冯:请委托你家人或朋友,或快递将病假条、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寄来,但是不管任何原因不请假不回电话是严重的错误。1113日:刘:我都这样了,领导不应该过来慰问一下吗?冯:人情归人情,制度归制度。你不请假也不接电话,你也不提供证明材料和假条,部门怎么会知道你住院。怎么会反过来责怪没人去看你?刘:人情归人情,制度归制度,医院的制度我无法改,医生说了出院后才给诊断证明,这我做不了主,要不然您跟医院协商。我完全没有责怪单位不来看,我只想问单位不来看看我吗?1118日:冯:1029日至114日的病假条收到,请:1补齐这期间的诊断证明或医疗手册复印件。2马上提供1026-28日和114日之后的病假材料,并请告知你住院的医院病房和床位,以便部门在适当的时候探望。刘:领导,您啥时来看我啊,我都想你们了。我在731医院骨科病房1病房,来时您打个电话给我,我怕您来时我在治疗让你们等,让你们大老远来等不合适。冯:请下周一前补齐资料,过时只能按照旷工处理了。1119日:刘:您应该知道住院了只有出院才给诊断证明,我现在住院治疗没法给您诊断证明。118日:刘:连续长期病假诊所假条无效,请尽快到三级医院开具本次假条及诊断证明。”

依据**提举的、无线电研究所认可真实性的录音显示2016314日、15日**与该所人事处副处长冯文涛、三车间主任于洪霖之间的对话如下:“……冯:那你都不知道,领导就让你下岗培训,你就同意。刘:我没同意,他让我回家考虑。冯:那什么原因让你下岗培训呢?刘:我哪知道呀,每个人都,领导觉得我不适合干呀,或是怎么着。冯:你出质量事故怎么回事?刘:质量事故,我那每个人都有单子呀,每个月都有啊。冯:有没有质量事故?刘:它不是质量事故,它只是那个,违反操作。冯:违反操作?刘: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光我有。冯:每个人都有?刘:每个人都有,而且每个月都有。冯:你最严重。刘:我不是最严重的,我不是批次性的,我不像某些人那个型号整个都烧了吧,那个继电器,还有把车烧了的。……冯:咱这么说,那么多人在这,完后像你说的,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质量的问题,这个事情我不太清楚,我就不直述了,但是如果。刘:不是,您的意思是说。冯:已经到了一个严重的程度,那部门肯定要找你麻烦。刘:那您是说,我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了是吗?冯:这个我还没有去查,但是我问过他你为什么周五不来,他们把这事情跟我说了,说你之前有一个严重的质量事故。刘:有多严重呀,我是把车烧了,还是整个批次的那个配电箱?冯:这按部门的规章制度来,部门他肯定。刘:单位认为我有重大,对,有重大事故是吗?冯:包括你上岗的时候的,这岗位是这岗位应该达到什么条件,这个操作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就属于重大质量事故,这个部门他有权利决定的,因为我现在也没有问这件事情,因为你后面你马上你就住院了,我们都没有跟你说这个质量事故的事,对吧,那是为什么,就是考虑到你现在身体那样,不想再给你增加这种情况。刘:不是,现在。冯:但是后来你这个,来开证明的时候,我们都觉得你身体情况好像挺正常的,但是我不是医务者,所以我没有权利说你,也没有任何人说你身体没问题,对吧?刘:那您说那个。冯:然后我跟你说,为什么跟你说你当时不请假是错误的,因为你部门的同事知道了,说明你有时间告诉你就是其他人。刘:我没有,我跟领导请完假后,他们才知道的。冯:你看你这前后说法矛盾。刘:我没有。……刘:我没有像那我们车间别的人那种,就是说重大损失,此类的您说的重大损失,没有。冯:你有没有重大损失?刘:没有。冯:你没有重大损失?你废了一块板子还叫没有重大损失?刘:没有,因为那个交检都过了。于:没有,那个是不合格品在我那呢。刘:那你把单子给我。于:我不给你,我就有这。冯:两件事情,一个操作违反生产工艺纪律,一个违反劳动纪律。刘:我没有违反劳动纪律,我是因为住院生病,去治疗,我怎么违反了?冯:如果你有别主张的话,我希望你去走法律途径。……于:我跟你说,咱们在院里已经也算是可以了,好好说,不管说是工作质量问题还是考评问题,我觉得最基本的觉得关系、底线、人品不能差劲,太下等了,今天这种情况,我没想到你会做到这一步,楼上在开会,所长所有领导都在上面开会,这件事情你是把自己推到绝路上去了,所长也在,你嗷嗷大叫一声。刘:我没有大叫。……冯:我跟你解释呀,然后这是一条,这是劳动纪律方面的问题,第二,这个违反操作流程重大质量事故。刘:哦,现在又变成重大质量事故了是吗?冯:两条加一块。刘:我不承认我那是重大质量事故,不是,因为我们车间有好多这种事故。于:不是。冯:你别说别人,你想想你的事,你也没有权力评判别人,是吧,给你的岗位职责,你岗位职责上写的是无线电装工种,不是质量检验,如果你是按劳动纪律平移的话。刘:那您说我现在怎么办?冯:重大质量事故。刘:您是说按您的说法我现在怎么办?冯:辞退呀,我跟你说的很明白呀。刘:我不承认这个,你为什么要辞退我呀?冯:你看咱们这个合同上第19条第3款,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这条。……冯:23所的文件,一个以上的报废就算重大质量事故,何况你报废了几块。刘:不是他那个一个批次的那些继电器全坏了的那个,他就没有事是吗?……冯:我只说你的事,你没有权利说别人。刘:我为什么,我肯定要有一个比较,您因为那个他那么大的事都没有事,为什么我这就是?于:你这事也挺大的,这样,你别管其他人,其他人我们找其他人去处里去,不会通知你。……冯:**我跟你说啊,两条,每一条,劳动纪律和质量事情。每一条都够辞退的,所以即便说劳动纪律我认为你没问题,质量那个你也够辞退的,所以你不要说这个,这个掰饬这个,然后那个掰饬那个。刘:我没有掰饬,我只是说事实。冯:事实是你有质量事故,有吗?刘:事实是,这张我有,不是您先别这个,不是您现在说是因为我就是这个瞧病。于:违反工艺纪律。刘:您先别说这个,您先别说这个。于:严重违反工艺纪律。刘:我先说瞧病这事,您是有两条不是吗?于:你先别跟我说这个。……”

诉讼过程中,法院询问**其在录音中陈述的违反操作及下岗培训情形,**表示其不存在违反操作行为,其不知道印制板有没有报废,部门领导亦未与其提及下岗培训,时间太长了,其记不清了。

**主张无线电研究所未向其支付2015年度的交通补助、话补、书费、劳保费,其中交通补助的标准为每年9600,以交通一卡通或现金形式发放; 话补即为通讯补贴,标准为每年2400元,以充值卡的方式发放;书费其听同事说标准为1200元,凭票报销形式发放,其未提供票据;劳保费其听同事说发了3000元,但其不知道是什么钱。**另主张其周一至周五每天存在延时加班4小时,每周六加班一天,每个法定假期均在加班,但法定节假日当天不加班,剩余假期基本均加班。**就其上述主张提举了微信群对话记录截屏及朋友圈截屏。显示微信名称为“张延”的人员在聊天群中发送加班通知。**主张其已被从该微信群中踢出。无线电研究所对**提举的证据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表示未安排**加班;针对**所述的福利待遇,无线电研究所表示其单位为事业单位,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其单位并未以各种福利卡或现金等形式发放过**所述的福利待遇,针对**所述的书费,无线电研究所主张其单位安排员工购买与业务相关的书籍,凭发票及明细报销,但其单位2015年并未安排**购买书籍,**亦未提供发票。

2016315日**以要求无线电研究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病假工资、超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费、交通补助、话补、书费、劳保费、高温津贴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劳人仲字[2016]671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无线电研究所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期间病假工资二千一百九十八元四角四分;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均确认无线电研究所已向**支付仲裁裁决款项完毕。

对双方持有争议的该证据法院认定如下:无线电研究所提举的《23所印制板组装生产过程记录卡》中显示有**的签字,故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不合格产品审理表》中显示的图号与《23所印制板组装生产过程记录卡》中一致,且**自行提举的录音中亦显示其承认自身存在违规操作且造成后果的情况,上述情况可以相互印证,故法院对《不合格产品审理表》的真实性予以采纳;无线电研究所就印制板的价格提举了成本统计、发票、明细,**虽不认可证据真实性,亦表示其不清楚印制板的价格,但未能提举反证以推翻无线电研究所的举证,故法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无线电研究所提举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并未载有**的签字,故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二十三所有关劳动纪律的各项规定为合同附件,故法院对无线电研究所提举的《二十三所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予以采纳;**提举了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及朋友圈截屏,但未举证证明所涉人员身份及其收到通知消息后确提供了加班劳动,故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一节。2015315日无线电研究所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将其辞退,针对解除理由能否成立,法院认定如下:结合如上证据认定中所述,无线电研究所提举的第一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与**提举的录音中其自认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的情况相互印证,可以证实**20151022日存在违规操作导致产品报废的情形。**虽主张其不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形,但未能就录音中承认其存在违规操作而被要求暂停工作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并采纳无线电研究所的上述主张。无线电研究所提举的一组证据,可以证明**的行为给无线电研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鉴此,无线电研究所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第(三)项的约定将**辞退并无不当,**要求撤销无线电研究所向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线电研究所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并无依据,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病假工资一节。无线电研究所已依据仲裁裁决结果向**支付2015111日至20151217日期间的病假工资2198.44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针对此后争议期间的病假工资,法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街道大灰厂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医疗机构为**出具了病休证明,则无线电研究所应当向**支付20151218日至2016314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其中该期间无线电研究所已向**支付的710元工资应剔除在外,经核算,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应为3180.76元。

关于加班费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上所述,**未能就其存在加班情形及无线电研究所拖欠其两年前即2014315日之前加班费的主张提举有效证据,故法院对其要求无线电研究所支付201138日至20151022日期间平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福利待遇一节。**主张无线电研究所应以交通卡、现金、充值卡、报销书费等形式向其支付2015年度交通补助、话补、书费、劳保费,但未举证证明无线电研究所曾承诺向其支付上述待遇,故对其要求无线电研究所向其支付上述福利待遇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向**支付二○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期间病假工资2198.44元(已履行完毕);二、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3180.76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为:无线电研究所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加班事实。

关于无线电研究所的解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线电研究所主张其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为**失职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就此该研究所提供《23所印制板组装生产过程记录卡》、《不合格产品审理表》、成本统计、发票、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提供的录音中其自认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的情况相互印证,可以证实**20151022日存在违规操作导致产品报废的情形。**虽主张其不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且未能就录音中的自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本院认定**确实存在失职行为,给无线电研究所造成了经济损失。**上诉主张无线电研究所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不合法,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继而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在201138日至20151022日期间存在加班事实,亦未能证明无线电研究所拖欠其2014315日之前的加班费,故其要求无线电研究所支付上述期间平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5年度交通补助、话补、书费、劳保费。**未能举证证明无线电研究所应向其支付上述福利待遇,故本院对**要求无线电研究所支付201511日至20151231日期间交通补助、话补、书费、劳保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芳
审  判  员   唐述梁
代 理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