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俊超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俊超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中泰鲁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鲁0322执1098号
淄博中泰鲁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滨州市俊超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22民初1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滨州市俊超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0000.00元、违约金5000.00元及诉责险保费500.00元。
(2)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执行完结之日止。
(3)案件受理费1544.00元,保全费1245.00元,申请执行费1374.00元。
(4)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虚假报告或拒不报告,我院将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
(5)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不主动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
账户名称:高青县人民法院
账号:×××37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