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执1297号
申请人:滨州市俊超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926400003。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八路**美信海公馆**楼**。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俊超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03民特109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边清新
审判员 姜 辉
审判员 张廷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谷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