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5548号
申请人:滨州市俊超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七路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926400003。
法定代表人:龙文静。
被申请人:***,男,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申请人:滨州丰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六路567号国强-金御园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N7AU0X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申请人滨州市俊超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丰迎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62×××88账户银行存款35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62×××88账户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滨州市俊超电器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