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俊超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滨州市俊超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8民初2247号
申请人:***,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现住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滨州市俊超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七路503号。
法定代表人:龙文静,董事长。
被申请人:魏俊超,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现住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滨州市俊超电器工程有限公司、魏俊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俊超电器工程有限公司、魏俊超银行存款720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俊超电器工程有限公司、魏俊超银行存款72000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740元,申请人***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