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基业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某某与大庆市基业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602民初2523号 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某某,经营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经营者:***,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岳成(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岳成(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基业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某某(下称某某)与被告大庆市基业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 某某诉称,某某承建了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大庆市福利中心军用饮食供应站A区尾项工程项目,某某将大庆市福利中心军用饮食供应站A区通风空调排烟工程分包给某某。某某、某某签订了《通风系统、空调系统、排烟系统部分劳务分包安装合同》,该合同某某盖章后已经交给某某盖章,但某某一直未交付给某某。合同内约定了合同总价暂定价格为陆拾万元(合同清单内项目),在某某履行合同过程中,某某增加了部分合同清单外工程项目,导致某某施工增加部分工程总金额为184,724元。针对合同内的清单工程项目,某某现支付到79%即474,000元,尚欠126,000元。针对清单外工程项目部分某某至今未付。现某某共计拖欠某某工程款310,724元未付。某某多次向某某索要上述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某某将承包的大庆市福利中心军用饮食供应站A区尾项工程项目中的通风空调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某某,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子项,因此双方之间的争议法律关系应当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大庆市龙凤区**路**街**位置,属于大庆市龙凤区行政区划内,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且某某提交的《通风系统、空调系统、排烟系统部分劳务分包安装合同》工程地点显示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青龙山地区,大庆十九中学东侧,龙凤大街西侧民生路南侧,龙某路北侧”,描述的地点也位于龙凤区内。综上,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本案系某某将其承包的大庆市福利中心军用饮食供应站A区通风空调排烟工程分包给某某,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结合案涉工程地点位于龙凤区,故本案应由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基业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