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执123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城海鸣矿业有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审判员 戚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