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4032号
原告: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工业园区(C-05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90052704。
法定代表人:卞永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云,福建同荣仁律师所律师。
被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靠街5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35889860。
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董事长。
原告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师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