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丘某某。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3民初8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203执1130号。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在本院立案,案号为(2021)鲁0203执1179号,且已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属于重复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莹莹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田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