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2781号
原告:福建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过浦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3M0K8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工业园区(C-05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900527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成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福建成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莉 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珊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