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民终9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157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工业园区(C-05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900527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7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72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国柱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